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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大学王玉荣教授被判“夫妻共同债务”

发表于2018-06-03

  谁都知道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有的人明明借别人钱后,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还不了款,还不了款,又没有让借款人心服口服的原因,本来好好的友谊友情就被毁了。不是打口水仗,就是打官司,借钱不还的人被列入“失信”,就是大家口 中的“老赖”了,这可是要付出代价的,坐高铁、飞机以及一些场所高消费多方面有限 制,到处不讨好。


  山东大学教授、硕导王 玉荣,被法 院判为“夫 妻共同债务”,妻王晓林是济南金宇源光电子有限公 司董事长,山东泰硕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法人、股东,还是一个德州科视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结果因官司被法 院判失信,成了“老赖”。


  山东大学教授、硕导王 玉荣担任股东的山东泰硕电子科技公 司,显示经营异常(2017-12-О8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原因是:通 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 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事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903号,显示:王 玉荣,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 族,住济南市。王晓林,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 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王晓林因与被上诉人贺伟、原审被告王 玉荣、济南金宇源光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宇源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法 院(2015)高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王晓林于2014年9月28日转账给作伟公 司的736000元是否应认定为本案借款的还款;二、王晓林和王 玉荣对涉案借款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一,2014年9月28日,王晓林向案外人作伟公 司转账736000元,王晓林主张该款项系偿还本案借款,贺伟对此并不认可,一审中,虽然王晓林提交作伟公 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贺伟系该公 司的监事,但并不能以此推定上述款项即是偿还本案借款的事实。王晓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736000元系偿还本案借款的事实,对此应当承担相应不利法 律后果。故一审法 院对王晓林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二,涉案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人系王晓林或王晓林与金宇源公 司,相应款项亦汇至王晓林账户,王晓林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虽然王晓林在收取涉案借款之后,将部分款项转至金宇源公 司,但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即使该借款用于金宇源公 司,王晓林作为该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及唯一股东,亦应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涉案借款发生于王晓林与王 玉荣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晓林一直主张该借款用于了其一人开办的金宇源公 司的经营,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王晓林和王 玉荣夫 妻共同债务。综上,王晓林关于其和王 玉荣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晓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 件受理费65000元,由上诉人王晓林负担。(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依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法 院,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191民初6О8号,


  失信企业:济南金宇源光电子有限公 司,法定代 表人:王晓林。案号:(2017)鲁0191执429号。立案时间:2017-05-04。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济南高新区法 院。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义务。发布日期:2017-10-14。数据来源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不管怎么说,山东大学王 玉荣教授,被 判“夫 妻共同债务”,虽说是配 偶的问题,但与他也是息息相关的。老 师是教书育人的,应该注意形象,处理事情不管工作还是家事,都该注意形象,有的学 生要报考这样的老 师,都要掂量掂量的,所以做人做事,要讲道 德良心,不给人留下话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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