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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创新参保形式 保定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举

发表于2007-12-04
建筑施工企业是工伤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如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及各建设项目使用的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以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或是建筑施工企业故意拖欠工伤职工待遇,或是工伤职工及家属向企业漫天要价,怎样解决这些让职工寒心、让企业头疼的问题? 

近日,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新举措,即建筑施工企业不但可以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还可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形式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为参保期限;若工期需要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外市注册,但在保定市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这些企业若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和职工名册等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x20%作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1.5%的费率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参保票据和证明。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应出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或企业自有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拨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时,同时查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缴费凭证。对未按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
发表于2007-12-04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有职工(包括使用的农民工)名册,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份盖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各留存一份。当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增减名册,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内职工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在建筑工程项目工地上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事故伤害报告表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为上述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待遇支付程序为工伤职工办理待遇支付手续,落实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凡在保定市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此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未超出工伤认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关待遇的支付。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施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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