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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位和车库有区别,大多数的车位是没有产权证的!

发表于2013-08-15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能够拥有产权的位置或空间必须符合“有明确的界址点和独立的通道”的条件,地下车位不具备“有明确的界址点”,所以核发产权证非常难。太原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车位达不到产权登记条件,所以不能办理产权证明。此外,要办理产权证,前提是缴纳土地出让金。尤其是地下停车位,目前政策方面并未对地下空间收取土地出让金,也不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发表于2013-08-15

值得注意的是,在住宅小区内有一种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产权证,那就是车库。由于车库是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所以其权属可以登记

发表于2013-08-15

车库(位)权属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可以销售的车位又有不可以销售的:    

车库(位)是否可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

消费者租赁车库(位)(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     

 

发表于2013-08-15

几乎每个小区都有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车位(库),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敞开式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主要通过划线确定每个车位的具体位置,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2.三面有护围的地上车库(位)——可办产权,可销售    若开发商在当初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库(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有权出售。

3.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不能办产权的当然还是禁止销售属于全体业主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4.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已分摊——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的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5.该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6.改造车位(库)——属于全体业主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发表于2013-08-15

哦还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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