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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想跟那些反派者说:不能经婚姻获得他人财产就窝火吗?

发表于2011-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引起高度关注和广泛争议。浏览网民发言和部分媒体的反馈,可知公众最关注的即涉及房屋权属的规定,说成白话就是: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就归谁。

从经济或家庭“财富结构”的角度,解读比较容易。近年以房产为主要诉求的民事、刑事案件(包括血案、命案),频频发生在人们身边,其主要原因为:对大部分家庭来说,在高房价低收入背景下,像样的财产也只有房产这一大端,在高房价地区,即便“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不过多为有住房的人而已。受高房价和难、经营难所赐,大家的财产集中在房产上,关注也就集中在房产之争上,这也是关注自身劳动付出和“半生积蓄”。

大富之家,给家庭成员的原配偶一点房产无所谓,进入此类家庭即“沾光”和“提升”,而“平分婚前对方财产”,本来就罕有可能(即使法律支持技术上也做不到);大穷之家,离异双方本无房产可争执。故而,新解释主要对“中等”或“普通家庭”起作用,这意味着其保护对象以“普通劳动者”为主体。

有媒体称“新婚姻法剥夺弱势群体权益”,需要指出,持此论者,还不懂得怎样界定“弱势”和“弱势群体”。

无侵权,不言弱。没有固定的弱势或强势身份,强弱不仅凭财产而定。尤其在夫妻关系这方面,刻意区分、强调强势、弱势,等于已经把社会的“物化标准”引入了一对配偶之间,从而抹杀了他们通过婚姻实现了“平等”的事实——— 他们不仅平等,并且“亲爱”,利益一体、共损共荣,而这种由法律和社会承认的“平等”,其内容与“等级”,和滥觞于公共领域、社会伦理中的“平等”,不可同日而语。

法律不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定,在人群中区分出强势和弱势。若法律支持某人通过婚姻、再通过获得他人财产“变强”,而另一方“因婚而穷”,丧失一家劳动所得,这不是公道,这叫鼓励“以婚代劳”,侵犯劳动者权益。

发表于2011-08-19
说的好,本来就是人家的,凭什么给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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